美国政治

宪法

美国是现存历史最悠久的宪政立宪共和国,有世界上最早并仍在运作的成文宪法,并经立法机构批准产生。在某些州,司法系统官员也通过多数制选举产生。1776年7月4日制定了宪法性文件《联邦条例》。1787年5月制定了宪法草案,1789年3月第一届国会宣布生效。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作为独立、统一国家的成文宪法。两个世纪以来,共制定了27条宪法修正案。重要的修改有:1791年9月由国会通过的包括保证信仰、言论、出版自由与和平集会权利在内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,后通称"民权法案"(或"权利法案");1865年和1870年通过的关于废除奴隶制度和承认黑人公民权利的第13条和15条修正案;1951年通过的规定总统如不能行使职权由副总统升任总统的第25条修正案。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建立联邦制的国家,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,包括立法权;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,立法、行政、司法三部门鼎立,并相互制约。

权力机关

宪法规定,行政权属于总统,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职权集中于总统一人,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,总统不对国会负责。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。总统通过间接选举产生,任期四年。政府内阁由各部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其他成员组成。内阁实际上只起总统助手和顾问团的作用,没有集体决策的权力。国会为最高立法机构,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合组成。国会的主要职权有:立法权、行政监督权、条约及官员任命的审批权(参议院)和宪法修改权。对总统、副总统的复选权等。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。参议员每州2名,共100名,任期6年,每两年改选1/3。众议员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,共435名,任期两年,期满全部改选。 两院议员均可连任,任期不限。参众议员均系专职,不得兼任政府职务。此外,国会可通过不需要总统签署的决议案,它们无法律作用。国会对总统、副总统及官员有弹劾权,提出弹劾之权属于众议院,审判弹劾之权属于参议院。美国设联邦最高法院、联邦法院、州法院及一些特别法院。联邦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8名大法官组成,终身任职。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联邦和各州的任何法律无效。2009年1月20日,巴拉克·侯赛因·奥巴马(Barack Hussein Obama Jr.)成为美国第44任总统,也是历史上第一位黑人总统。

政党

美国有多个党派,但在国内政治及社会生活中起重大作用的只有共和党和民主党。

(1)共和党:成立于1854年。1861年林肯就任总统,共和党首次执政。此后至1933年的70多年中,除16年外,共和党一直主政白宫。1933年以后,曾有艾森豪威尔,尼克松、福特,里根,老布什和小布什执政。一般在总统大选中投票给该党候选人的选民即为其党员。

(2)民主党:其前身是1792年杰斐逊创立的民主共和党,建党初期主要代表南方奴隶主、西部农业企业家和北方中等资产阶级的利益。19世纪初,民主共和党发生分裂,一派自称国民共和党,后来改称辉格党。以杰克逊为代表的一派于1828年建立民主党,1840年正式定名为民主党。19世纪50年代末,民主党发生一次分裂,部分北方民主党人参与组建反奴隶制的共和党。1861至1885年民主党在野。在1885至1933年的48年中,该党执政16年,先后由克利夫兰、威尔逊出任总统。1933年开始,民主党人罗斯福、杜鲁门、肯尼迪、约翰逊、卡特、克林顿和奥巴马先后当选总统执政。民主党党员是大选中投其候选人票的选民。

(3)其他政党有绿党和改革党等。

外交

美国具有全球性的经济、政治和军事影响力,其外交政策走向一直是世界关注和讨论的焦点。美国的外交关系规模是全世界最为庞大的。几乎所有的国家在华盛顿特区都设有大使馆和派驻大使。以色列、英国、加拿大和日本被视为是美国最亲密的盟友。只有少数国家没有与美国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,包括古巴、伊朗、朝鲜、索马里和苏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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